我市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调查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今,这部法律已实施三年,其效果到底如何,对我市影响怎样?5月下旬,记者跟随相关执法部门对此进行采访调查发现,我市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9%,规范用工已成主流,但与此同时,近年来劳动纠纷调处压力却不断增大,从规范用工到劳资和谐之间的道有多远?
规范用工成为主流,全市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9%
市总工会副主席彭勃介绍,《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我市许多企业合同签订率在50%左右,企业用工随意性很大,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职工就业没有稳定感。现在这种情况已根本改观,全市劳动合同制度日臻完善,劳动合同签订率显著提高,规范用工成为主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统计显示,三年来,全市劳动合同备案人数新增60.4万人次,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劳动合同续签率大幅提高且均衡增长。2010年末,全市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9%,比2007年末提高了近6个百分点。同时,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率一直稳定在90%以上,大大增强了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感,也减少了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所需承担的经济补偿成本。
江苏凤凰印刷集团董事长周洪顺说,2002年企业刚改制时,全厂500多名职工的全年工资共500多万元,而现在全年工资总额在1600万元,人均年工资近3万。特别《劳动合同法》实施的三年来,企业与每一位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坚持职工得利为先,职工工资水平稳步上升,权益得到较好保障。
据了解,近三年来,我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增长幅度均在14%以上,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达30462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逐步规范。劳动合同期限总体延长,目前,企业用工劳动合同中,1-3年期限劳动合同占42.48%,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占35.4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占17.13%,“一年一签劳动合同”现象大大减少。就业岗位稳定性有所提高,3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职工占半数以上。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陈春华认为,劳动关系作为最基本的社会经济关系,已逐步成为衡量一个地区投资环境、民生保障状况、政府施政能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指标。在近年来《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推动下,全市企业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自觉性不断增强,无论是在法律出台到执行之间的半年过渡期,还是在金融危机时期以及金融危机后的罢工期间,我市企业劳动关系始终保持平稳,为全市的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氛围。
部分企业存在超时加班、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现象
市总工会的一份报告显示,我市仍有部分企业在依法用工方面存在不足,表现在合同签订不规范、劳动管理不规范,工资支付不及时、社会保险办理打折扣等方面,而其中超时加班现象、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问题尤为突出。《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从面上情况看,建筑、餐饮类企业差于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差于规模企业,零星分布企业差于开发区、园区内企业。
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市企业超时加班的现象比较严重。调查的企业中,每周工作在40小时以内的只有24%,每周工作在41至44小时的占28%,而超过44小时的高达48%。一些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有的劳动者也不清楚用人单位是否支付了加班费。此外,带薪休假等政策的落实难度也较大。
另一个突出的现象是劳务派遣工大量增加。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一些企业将正常用工以派遣形式替代,有的派遣工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上,有的同一企业使用多个劳务派遣单位的派遣工。
据了解,企业职工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社保、福利等。《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
从付给派遣工的劳动报酬来看,与企业正式职工存在较大差距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五险一金”和福利待遇上。企业以此来降低成本,增加利润。此外,企业使用派遣工还可以减少或规避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一些劳务派遣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疾病时,用工单位往往也以本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与派遣机构有协调为借口,不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执法维权与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任重道远
市法院副院长胡勇指出,三年来,随着社会对《劳动合同法》的广泛宣传,劳动者维权意识空前高涨,尤其是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大大降低了诉讼门槛,劳动争议案件几乎是“零成本”诉讼,催生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涌入法院,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2010年,全市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是2007年的3倍以上,且呈逐年递增态势,审判任务繁重,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另外,相同的利益诉求,共同的利益关系也使劳动争议案件的群体性特征日益突出。据统计,三年来,全市法院受理10人以上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占案件总量的1/3。这些纠纷涉及人数多,矛盾化解难,审理维稳压力较大,处理稍有不慎,极易引发集体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调查显示,相对于面广量大的劳动执法任务,劳动执法机构、法院普遍感到经费不足、人手紧张,工作疲于应付,这些问题越到基层越显突出,与形势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陈春华认为,劳动保障监察组织体系和保障条件与形势任务的需要存在明显差距,特别是县以下单位的工作经费支撑、执法人员素质和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制约了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另外,企业自身的协调机制也先天不足。大多数企业的工会领导受雇于企业经营者,一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工会职能发挥受到较大限制。
面对劳动关系争议案件大幅度上升的形势,建立多元化的调解模式、妥善解决争议纠纷至关重要。专家认为,执法维权与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任重道远。劳动仲裁机构要积极引导劳资双方尽可能采取协商办法解决纠纷,尽量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与此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和仲裁力量,健全监察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加强业务培训,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执法装备,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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