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3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及省属驻淮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3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答题方式
2013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9月7日至8日举行。具体考试科目与时间为: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9月7日 | 上午8:30-11:00 | 经济法 |
下午13:00-15:30 | 财务会计 | |
下午16:30-19:00 |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 |
9月8日 | 上午9:00-11:30 |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
下午14:00-17:00 | 资产评估 |
各科目试卷均由客观题和主观题组成,考生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二、考试管理模式
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为滚动管理模式,参加全部科目考试人员的成绩有效期为3年,即应试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5个科目方能取得资格;免试1科人员的成绩有效期为2年,即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指定的4个科目方能取得资格。档案号是考生在该项考试中的关键识别标识,因此考生必须妥善保存好准考证并记住自己的档案号,以备下年度报名时使用。凡变更报考级别专业的,不论原报考级别专业通过与否,都须以新考生身份报考。
三、考试报名条件及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2.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3.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4.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5.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1科相应考试科目。具体免试条件如下:
1.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2.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经济法》。
3.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财务会计》。
四、报名、报考资格审查、缴费时间及办法
(一)网络方式提交报名信息
考生须于2013年5月20日9:00至5月29日16:30登陆安徽人事考试网(),按照网站规定的流程签订诚信承诺书、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上传本人照片,并于下个工作日中午12时后上网查看照片审查结果。凡照片审查不合格的,要重新上传照片;照片审查合格的,下载打印报名表。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因违反考试纪律,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提交报名信息(咨询电话:0551-62862409、63457905)。
(二)现场审查报考资格及缴费
考生资格审查时间2013年6月4日至5日。考生根据规定的报考条件,携带有关报名材料和资格审查汇总表(附件),先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联系电话:0561-3881256)进行资格审查,通过报考资格审查后,到市人事考试中心(联系电话:0561-3050601,3050602,地址:市淮海中路28号科委六楼)办理缴费确认手续。凡在报名审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即予取消报考资格;对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准考证办理
考生可于9月3日下午4时起登陆安徽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本人准考证。
六、考试费用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2〕85号文件规定,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按每科50元的标准收取,上缴国家考务费按每科8元的标准收取,每科计收58元。
七、注意事项
考试教材征订及培训等相关事宜请与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协会联系。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进入考场,严禁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座位。
考生答题前要认真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严格按照要求,根据题号标明的位置在有效区域内作答;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按《安徽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皖人社发〔2013〕2号)和《安徽省人事考试考点考场管理细则(试行)》(皖人社发〔2013〕5号)执行。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执行。
附件: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汇总表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