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放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7条第3款规定,委托贷款是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机构(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发放的贷款。受托金融机构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从中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在委托贷款中,所涉及的委托贷款利率是由委托双方自行商定,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和上浮幅度。
委托贷款很好的实现了企业之间借贷的需求。使那些资金盈余的企业和资金短缺的企业之间形成了一个相互融通的渠道。
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时的会计处理
对于一年期(包括一年)以下的委托贷款,可以在企业“短期投资”科目下设立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而一年以上的委托贷款,则比较复杂,需要设置“长期债权投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本金、应计利息)”、“投资收益”等科目进行核算。
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委托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委托贷款手续费,金额较小,一般情况下直接记入企业损益;如果金额较大的话,可以在委托贷款期间于确认利息收入时摊消,在记入损益。
举个例子: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委托银行发放贷款500万元,在发放委托贷款的时候支付银行手续费18万元。银行将这笔500万的资金贷给B企业并按季进行结息,贷款的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
那么A公司的帐务处理如下:
1.汇出存款并支付相关的手续费
借:长期债权投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本金)5,000,000
待摊费用------手续费 180,000
贷:银行存款 5,180,000
2.每月月末企业计提利息
借:长期债权投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25,000
贷:投资收益 25,000
3.每月应摊消的委托贷款手续费(180,000÷3÷12=5000)
借:投资收益 5000
贷:待摊费用------手续费 5000
4.银行每季度向B企业收回贷款利息(5,000,000×6%÷4=75,000),并按照《营业税》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75,000×8%=6,000)。银行同时还要向A公司支付利息,该利息是扣除营业税后的数额(75,000-6000=69,000)。收回利息后,A公司根据银行转来的相关的代扣税款通知单及相关原始凭证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借:投资收益 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6000
借:银行存款 69,00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60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75,000
5.收回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 5,000,0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本金) 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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