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好残保金制度 可享税收优惠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在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残保金是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基金,属于地方财政收入。
以北京地区为例,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以及《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6]639号)的有关规定,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核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案例】假设某单位上年平均人数为1 000人,人平工资为北京市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2015年北京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 086元,年度则为85 032元。
在企业没有招募残疾人的情形下,其应该负担的残保金为=1 000×1.7%×85 032=1 445 544元。
假设企业招聘了17名残疾人员,则该企业应负担的残保金为零,假设企业为残疾人发放的工资标准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即每月按1 720元发放,同时按照北京市社保标准缴纳社保及负担工资附加费用,单位负担的社保(五险一金)比例为43.1%(其中:养老保险19%,医疗保险10%,失业保险0.8%,生育保险0.8%,工伤保险0.5%,住房公积金12%),工资附加费用18.5%(职工福利费14%,工会经费2%,职工教育经费2.5%),总体负担率为工资的61.6%,则单位为每位残疾人负担的总费用额度为2 779.52元,年度为33 354.24元,全年为残疾人负担的费用总额为(33 354.24元×17)567 022.08元。
由此可见,上述差异为2.55(1 445 544÷567 022.08)倍。其猫腻就在于负担的残疾人的工资水平可以大幅低于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但不得低于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如果企业实际人平工资水平高于社平工资,则差异将会更大。如高端服务业,人平工资可能会高于社平工资的5倍以上,则招与不招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实际负担甚至会达到10倍以上。
上述安置残疾人的企业还享受增值税征即退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对于安置残疾人比例达到要求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可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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