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第二章高频考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
医疗期
1.概念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2.医疗期期间
(1)医疗期期间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①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②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①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②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③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④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⑤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⑥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3.医疗期内的待遇
(1)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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